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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01 点击数: 【字体:

 

南通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有效整治“为官不为”行为,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在全市上下形成认真履职、开拓创新、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为官不为”,是指党政机关以及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条 “为官不为”问责适用对象,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站所以及其他干部参照执行

领导班子因“为官不为”受到问责,还要按照主要领导干部负主体责任、分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的原则,追究个人责任。

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作为行为,应当问责:

(1)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事项以各种理由不落实的;

(2)未按要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或对上级布置的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涉及两个以上地区或部门协调办理的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按要求需要评估(稳评、环评、安评)、论证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没有进行评估、论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本单位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迁就的;

(6)对按规定应当办理或反馈的各类意见建议、议案、提案和信访件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办理、反馈,或不按承诺的整改措施认真执行的;

(7)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8)开会迟到、未经允许缺席会议、请人代会、提前离会或在会场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的;

(9)无正当理由未保持通讯畅通,导致上级布置的工作无法传达到位,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下级请示汇报工作联系不上的;

(10)离通外出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制度的;  (11)有其他不作为情形的。

第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慢作为行为,应当问责:

(1)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

(2)本地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公开承诺的事项、与党委、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状等,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但未及时报相关领导同意的;

(3)监管不严、查纠不力,导致班子成员或下属有庸懒散慢推行为,群众反映强烈

(4)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者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的;

(5)在日常检查或工作督查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隐患,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导致比较严重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涉及信访维稳、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应对失误,处置不力,导致责任事故发生或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6)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执行不力,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的;

(7)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批示、答复、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有其他慢作为行为的。

第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乱作为行为,应当问责:

(1)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和规定,或继续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2)不遵守民主集中原则,主要领导干部作风霸道,独断专行,搞“一言堂”,造成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者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集体决定或者不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分管工作或上级考核检查评比中弄虚作假、报假数字、假情况欺上瞒下的;或者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损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形象的;

(6)未经允许擅自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7)拉帮结派,排挤、打击他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影响工作大局、损害全局利益或者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导致班子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8)违反相关规定,在行政执法等事项上乱审批、乱处罚、乱收费,以及向行政执法人员或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没指标的;

(9)在招商引资、土地开发等工作中,乱承诺乱许愿,或对已承诺的合理事项违约、有诺不践的;

(10)以学习研讨、招商考察、提供赞助以及接受其他不必要的指定服务等不正当方式强令、授意企业或服务对象出资的; (11)有其他乱作为情形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责任适用

条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2)责令公开道歉;(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通报批评;(5)停职检查;(6)调离岗位;(7)引咎辞职;(8)责令辞职、免职或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其中对领导班子的集体问责,适用于(1)至(4)种情形。

条 受到问责,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与年终机关作风建设综合绩效考核相挂钩停职检查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对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顶风违规,或者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的

(2)弄虚作假干扰、阻碍调查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工作人员的; 3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4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

第十条 被问责对象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一般问责程序:

(1)根据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作风督查、工作检查、政风行风评议、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需要进行问责的,由调查组制作《问责建议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事实依据材料、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4)问责决定机关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

(5)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由问责决定机关指定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将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跟踪督查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十三条 简易问责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比较简单,且属于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处理方式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经领导同意,上级机关可以下查一级并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提出问责建议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请,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对象或者申诉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问责决定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回避。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 本办法由南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条 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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