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小海中学扶贫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南通市小海中学扶贫助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总书记扶贫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落实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拼搏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扶贫助学政策的对象:南通市小海中学所有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第三条 享受扶贫助学资助政策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五)属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单亲家庭的贫困子女、因病致贫家庭子女等学生。
第四条 扶贫助学的主要方式:
(一)初中教育阶段:义务教育贫困学生生活补助金;
(二)普通高中:(1)贫困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2)贫困学生国家助学金 (3) 贫困学生学校助学金。
第五条 受助生申报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每年九月底前集中进行办理。
第六条 扶贫助学工作申报程序:
(一)学校公开资助信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者本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到学生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居委会、街道的任一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三)初审。各班主任依据资助申报条件,逐一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在校期间表现,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
(四)复审。学校学生处凭相关证明,组织教师代表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情况通过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集体研究确定扶助对象并确定贫困等级,报校长室审核批准;
(五)公示。学校对所有申请接受扶助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六)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市教育局汇总、审定并备案;
第七条 扶贫助学金发放程序: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负责直接发到受助生的银行卡中。(2)高中学费和住宿费的减免。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凭当地民政部门年审的低保证、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免收受助生高中学费和住宿费。(3)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发放按《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发放。(4)公开举行发放仪式。
第八条 扶贫助学金标准:
(1) 义务教育阶段:一般困难学生补助标准每学年1500元/生;特殊困难学生每学年2500元/生,特殊困难学生主要对象为(下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经济困难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及其它特殊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特殊困难学生一律按最高档标准发放。
(3)学校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特殊困难学生一律按最高档标准发放。
第九条 扶贫助学金资金来源:
(一)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二)普通高中学校助学金资金和学费减免资金来源为高中学费收入的5%提取部分。
(三)社会各类扶贫助学捐资款。学校接受社会各类扶贫助学捐资款有指定对象的,指定对象享受;无指定对象的,纳入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扶贫助学机构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扶贫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组 长:卫清、顾美娟
副组长:李晓明
成 员:顾中华(学生处主任)、各年级主任、各班班主任、金春红(校监督委员会成员)
具体经办人:陈箭(团委副书记)
第十一条 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新学年开学后对受助生重新申报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提供资助。
(一)家庭已经脱贫的;
(二)在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
(三)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休学的。
第十二条 助学工作问责条例
(一) 严禁在助学工作中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假冒领、截留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一经发现,将上报相关上级机关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 违反申报、评议、公示等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小海中学
2018年9月18日
附表1 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高校学生填写) 专业 年级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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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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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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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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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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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建档立卡户:□是,□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 低保家庭学生:□是,□否。特殊救助供养学生:□是,□否。 烈士子女:□是,□否。孤儿:□是,□否。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 认定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认定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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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注:1.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居委会、街道的任一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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