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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小海中学党政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1 点击数: 【字体:

南通市小海中学

党政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

为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有效地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现制定我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制度是关键”的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正”的工作机制,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运行机制,促进权利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不断提高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

二、实施内容

    严格落实市委、市纪委“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按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四项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一)党政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副校长曹军分管人事工作。干部提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学校人员录用由部门提出用人申请,分管人事领导曹军副校长审核,经请示卫清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市局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招考。工作调配及重要岗位变动,要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内部人员调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由部门、年级组、学科组提出具体方案,报分管领导曹军审核后,经请示卫清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报请市局审核。主要负责人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性发言;对教职工聘用、中层干部的聘任实行竞争上岗,领导班子会议实行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严国祥副校长为财务分管领导,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各部门的费用支出应预先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提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报。如遇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的支出先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监督工作小组定期(每季度)对费用票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财务支出情况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班子和教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三)学校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确定严国祥副校长分管,负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有建设工程项目时,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打招呼、写条子、暗示等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己的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商务活动。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许个人指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及时向班子和教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四)学校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严国祥副校长分管,负责物资采购。学校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处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提出申请由后勤处审核后,分管领导请示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三、实施要求

    1.落实各项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明确各分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要求和程序办事。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2.落实分管领导。党政负责人提名,经班子集体研究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

    3.落实监督措施。要成立相应的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定期对分管负责人签批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和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对具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

    1.单位主要领导不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的;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对职责范围内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造成失职渎职或出现违纪违法等行为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2.分管领导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附1:

南通市小海中学领导班子分工

学校领导班子具体分工如下:

顾美娟  书  记  主持学校党务工作,分管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宣传、统战工作,联系办公室、工会、团委;

 

卫  清  副书记、副校长  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联系办公室;

 

曹  军  副校长  分管学校人事、教学、教科研、体艺教育、语言文字工作,联系教务处、教科处;

 

李晓明  副校长  分管学校德育工作,联系学生处、团委;

 

严国祥  副校长  分管学校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后勤工作、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综合治理,联系后勤处、装备处。

 

 

 

 

 

 

 

 

 

 

附件2:

南通市小海中学干部人事工作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学校干部人事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总支、校长室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动议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党总支、校长室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第二章  议事人员

第四条 党总支、校长室成员共同研究干部人事工作。研究时,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召集。党总支、校长室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五条 党总支、校长室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会后,校党总支组织委员或校党政办负责人应及时通报会议情况,并听取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反馈给校长、党总支书记或分管校领导。

第六条 校党政办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党总支干部人事工作会议;会议召集人还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介绍情况、做出说明、提出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总支、校长室干部人事工作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市教育局党组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加强党总支、校长室自身建设和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校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待遇等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校中层职能划分、机构设置及变动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校教工各类荣誉称号预评(评定)、教工职称预评、教工专业技术岗位考核晋级、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交党总支、校长室研究的干部人事工作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总支、校长室研究干部人事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工作。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牵头提出需提请党总支、校长室研究决定事项的意见,报校长、党总支书记审阅同意,并在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待议题确定后,由分管校领导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凡重大和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事先要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会议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二)研究讨论。党总支、校长办公会议在形成决定意见前,应先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校领导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与议题相关的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进行发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三)民主决策。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其保留个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召集人应根据情况决定暂缓表决,下次再议。会议如需议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会议召集人根据各成员发言情况进行综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在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形成最终表决意见。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的形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九条 对决定的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需以党总支、校长室文件印发或向上级报送的报告、请示等事项,在校党政办起草之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送校长、党总支书记审签。

    (二)对除上款之外的其他干部人事工作事项,受校长、党总支书记委托,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直接审签或办理。

    第十条 干部任免、调配、退休谈话与宣布:

    (一)学校中层正职和副职人员任免、调配、退休时的谈话与宣布,由校长、党总支书记或委托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校领导负责。

    (二)学校享受中层干部待遇同志的任免、调配时的谈话与宣布由分管领导负责,退休时的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总支、校长室研究干部人事工作由校党政办负责人做好记录。应建立党总支、校长室干部人事工作议事记录本,由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成员及列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表决的形式和结果等,以备存查。记录要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并存档妥善保管,不得对外借阅。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查对会议记录的,应报经校长、党总支书记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规定准时到会,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应征得会议召集人同意。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

第十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情况、各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形成的决定等,未经批准公开,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决议形成之后,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通过组织程序反映,不得对外发表反对言论。对于不遵守、不执行决议,或未能按照决议和分工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党总支、校长室干部人事工作研究的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直接关系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对违反纪律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3:

南通市小海中学财务审批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廉政纪律,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市委和市教育局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有关要求,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架构和工作机制。现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办事”,做到“有预算不突破,无预算不开支”,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先申请、后批准、再报销的原则;坚持审批权属的原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所有开支事先申请,凡涉及会议费、培训费、出差费、劳务费、专家讲课评审费、课题费、工作补贴费、工作用餐、公务接待费、宣传费、食堂管理费用、工会活动费等费用开支,各主办处室必须事前填写统一的申报表,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征得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工会活动和退休人员由书记审批),校长最后签字后方可支出(工会活动费除外)。以上所涉及项目申报的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依据预算项目审批;预算超过2000元以上、10000元(不含)以内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时审批;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当场批复(工会活动费除外)。报销金额超过申请额度10%以上的不可支出。

第三条 严格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分管财务领导负责收支的审批,所有“三公”消费必须由分管财务领导和校长(法人)两人共同签字审批。

第四条 报销手续的办理:经办人持有分管校领导批示相关活动通知、经审批的《申报表》和有效票据,并在单据上正确填写票据张数、大、小写累计金额及事由,按照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证明(物资采购增加固定资产保管员及使用方相关人员验收签字)→校分管财务领导签字,然后交学校报账会计审核报销。

第五条 学校各项经费报支均须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

第六条 预算在10000元(含)以上经费支出,由主办处室提出申请,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七条 其它有关财务管理按《小海中学中学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学校财务人员按校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对学校财务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附件4:

南通市小海中学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学校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根据市委和市教育局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程招投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遵行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现行招投标法规和程序。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我市相关规定,凡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如主管部门对投资额有调整,以调整文件为准)的基建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交由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招投标程序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主管部门如有调整,以调整文件为准)的基建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交由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招投标程序实施;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主管部门如有调整,以调整文件为准)的基建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交由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或南通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按规定招投标程序实施。以上机构同步进行监理及招标代理的招标确定,学校派出项目经办人和学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起参与。

第三条 对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审核,须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发展规划与财务处、学校监督委员会共同提出考察意见,结合招标代理的意见联合确定投标单位。

第四条 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编制标底)。招标代理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经市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审查同意后,再报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五条 招标文件发布后,以标底价为基价,再选取合适的下浮率后,作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价的最高限价。

第六条 在市招标办指导监督下,按照一定程序和办法在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符合资格要求的)组成评标小组,开标、评标过程中必须由学校监督委员会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评标,根据评标细则评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出具相应的评标报告。最后确定中标单位,由市招标办出具中标通知书。整个评标活动应接受纪检部门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一旦中标,不得更换投标的施工队伍,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分包、转包,不得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招标代理的协助下,学校监督委员会代表、分管后勤校领导、校后勤处负责人等参加,与施工单位签订好施工合同,并签订施工廉洁协议,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实施。

第八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交由学校自行组织的基建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如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总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主管部门如有调整,以调整文件为准)的基建或维修项目,由学校参照上级有关工程招投标办法执行,学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教育局纪检、审计处、发展规划与财务等处、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及校监督委员会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为规范基建维修工程的真实有效性,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经南通市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当中标价高于审计价时,以审计价为准,中标价低于审计价时,以中标价为准。


 

附件5:

南通市小海中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和市教育局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有关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物资采购应当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预算不突破,无预算不开支”,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第二条 学校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学校应建立分管校领导负责、主要负责人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物资采购运行机制。

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学校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后勤处主任,后勤处分管固定资产的副主任、学校物资采购员、学校监督委员会成员、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物资采购决策、组织和执行,按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学校监督委员会代表、党政办负责人、报账会计及群众代表任组员,具体负责对采购工作小组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物资采购申报审批程序,所有物资采购需事前到填写统一的申请表,并报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物资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根据预算项目审批,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物资采购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如对金额有调整,以调整文件为准)经办人须办理大宗物资采购手续,填写“物资采购执行计划表”及“大宗物资采购审批表”(超过5万元——上级主管部门如有调整,以调整文件为准)项目,经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阅、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校长室批复实施政府采购。

属于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表的物资采购,学校必须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属于市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学校必须委托南通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代理采购。

凡是属于学校自行分散采购的物资采购项目,学校应按本制度及实施细则采购。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计划管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决策制定好采购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项目论证制度,特别对金额大、技术要求复杂的物资采购一律进行项目论证,邀请领导小组、技术专家共同参与论证,确保项目预算合理,项目需求及技术参数没有排它性和指向性。

第七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应该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必须得到市教育局采购领导小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批准方可实施,不得对项目进行分拆。

需评审的物资采购,应依法组成评审小组独立评审,低于预算报价或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予废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物资采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规定签订合同,不得有任何实质性的更改。

要切实加强过程监控,严把质量关,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除要求供应商提供送检合格报告外,还要请南通市技术监督部门实行随机抽检,合格产品方可进校使用。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付款,对违反管理办法或手续不全者,一律不予结算。

发票结算时,必须附上经审批的申请表、过程证明材料、验收材料、领导小组意见,结算通知书等。

发票审批流程是: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经费数额规定同前)。

第十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要坚持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按月报备,按季总结报告,接受主管部门、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对物资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内部制度建设、物资采购计划编制、项目论证、申报审批、采购执行、采购效率、资金节约、项目验收、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并按规定进行内部物资采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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