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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小海中学师德建设培训内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3-30 点击数: 【字体:

南通市小海中学师德建设网上培训内容

 

(一)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师德精神的新概括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对全国广大教师提出“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四点殷切希望,他特别指出,“高尚的师德,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广大教师要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到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把个人理想、本职工作与祖国发展、人民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师德规范的总体要求

    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把全部精力和满腔热情献给教育事业,关爱每一名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要刻苦钻研、严谨笃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本领,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要勇于创新、奋发进取,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努力培养创新人才;要淡泊名利、志存高远,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自觉担负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责任,以人民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学识魅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全社会的尊重,努力成为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表率,成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三)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要求

    坚持为人师表,不违反社会公德;坚持爱岗敬业,不从事有偿家教;坚持严慈相济,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坚持以生为本,不抑制个性发展;坚持面向全体,不歧视偏爱学生;坚持笃学求进,不敷衍教育教学;坚持高效课堂,不超量增加学业;坚持素质领先,不排名分数成绩;坚持自尊自律,不接受家长财物;坚持团结协作,不妨碍团队和谐。

  (四)《党章》、《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党章》中有关党员义务的规定: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教育法》中有关师德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师法》中有关师德建设的规定: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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