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校务公开>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小海中学关于遵守“严禁工作日期间饮酒等有关规定”承诺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19 点击数: 【字体:

南通市小海中学

教职工关于遵守“严禁工作日期间饮酒等有关规定”

承   诺   书

    根据南通市纪委《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南通市小海中学全体干部、教师、工作人员(含临工)的作风建设,严肃党纪政纪 ,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 ,树立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现就严禁工作日期间饮酒等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1.不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午间、晚自习值班、晚教工大会等工作期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2.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或酒后驾车(包括摩托车等机动车)。

    3.不以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相互宴请。

    4.不在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5.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6.因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严格按规定用工作餐。

    7.不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8.不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如果违反以上规定,我愿意接受执行市纪委、学校规定的相关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二条规定的工作人员,一律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原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需要给予党纪、行政等处分的,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给予处分。醉驾入刑,醉驾拘留将被开除公职。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除本人自负外,应追究组织者和在场最高职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有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行为的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是共产党员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凡本单位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或对本单位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上级有关部门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在以身作则严格执行“禁酒令”的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对下属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凡因教育不及时、监管不得力,致使所属工作人员违规饮酒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要结合实际,执行公务接待统一审批、登记备案等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努力建设“节约型”单位。

 

                                              承 诺 人:

 

                                                         二○一二年五月

小海中学禁止工作期间饮酒承诺书.doc

 

分享到:
【打印正文】